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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為過凌晨十二點了,不把問題查好我怎麼睡得著?)上了謝檢察官的課
,提到自訴需要委任代理人,而此代理人必須是律師的問題。

此法有明文,分別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

那就面臨到了如果自訴人具有律師身分的話,是否還需要委任具有律師資格的
代理人呢?

同學的意見一般認為還是需要,不過,看看九十二年修法理由在於防止自訴人不
懂法律而濫訴,徒增司法工作負擔,第二項則指出,此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
自訴制度乃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權益;依此理由,是否還需要呢?這時,有同學開
始持不需要的立場。

上課是用林鈺雄老師的書,書上沒寫,所以,老師也就簡單的說明他認為還是需
要委任律師的理由。

但是,我的那本大法典記載,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的第
九項:
自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標題)
本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於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
制,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據此法理,亦
應為同一解釋。"

如此,是不是可以解做可以呢?

下課時我去問老師;他看了一下:"真的耶~"又思考一下,"這是指上訴的情
形吧?"(老師開始自言自語)"真的耶!真的這樣寫~"

為了把老師拉回現實,我說:"可是,我覺得它其實沒有寫得很清楚!"

困惑中的老師贊同我的想法,說回去查查看,下次上課再告訴我。

下次上課是兩星期後......因為下禮拜停課,原因是老師好不容易積了十天假可以跟
妻子去希臘;當檢察官真辛苦,一個星期七天幾乎天天都在上班!

後來,返家後,我查了一些書(因此,房間被我弄得更亂了,滿地都是書),
好像也沒啥定論,所謂定論就是指多數說;但是有了一條線索,那就是,原來修法
的當年,司法官考試第一題就出過這個問題了,我連忙上網查考古題的擬答。

題目如下:

律師甲在法庭上與對方律師乙發生激烈爭執,退庭後律師甲心有不甘,趁機傷害律
師乙,律師乙於是對甲提起傷害自訴,卻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問律師乙所提起之
自訴是否合法? 

高點法律網上所提供的考古題解答同樣有否定及肯定二說。

否定說認為委任具有律師資格的自己為代理人,將會導致角色衝突。

肯定說則認為從立法理由觀之,符合立法精神,並無不妥。

此解答認為肯定說較有理,然依行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他可
能無法行使閱卷權

並且提出論理證據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聲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曾表示,具律師
身分之被告倘委任自己為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者,法院不應准許其聲請,該見
解雖非針對具律師身份之「自訴人」所為,惟亦具參考價值。"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網址:

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2test/S17.pdf

其他部分只得等老師下下禮拜來上課給我解答才能補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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