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刑訴有個東西叫做不利益變更禁止,乍看之下對於被告好像很有利,
事實上限制很多,昨天念得我頭昏腦脹,而使用的那本書說得不清不楚
,於是查了其他的書,簡單整理如下:

此原則依據第三百七十條前段為:"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罪。"也就是,為了使被告
不要因為害怕會受到更重的刑度而不敢上訴,故而,設立此款看似在保
護被告只要上訴就一定會比第一審輕的法條。

然而,事實上諸多限制如下:

1﹒依法條本文可知,什麼情形之下可以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
只有在由被告上訴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方能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檢
察官同時或單獨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就沒有此原則的適用了。

2﹒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罪
者,也沒有此原則的適用。並且,所謂的適用法條不當,並不僅僅限於
刑法分則,也包括總則的部分。

3﹒此原則,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執行刑。故而,如宣告刑不變或減輕
,但執行刑變重,並沒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

4﹒所謂的第一審,不包括發回原審更審的情況;如是簡易判決上訴,
則可以適用,所以,第一審亦包括簡易判決

5﹒緩刑部分。實務判例認為第二審法院如加長緩刑期間,並未違反此
原則,宣告保安處分亦然。但如是撤銷緩刑,則有爭議。

甲說認為:緩刑的宣告,消滅了刑罰權,顯然對於被告較為有利,因此
,將緩刑撤銷已違反了此原則。

乙說認為:刑,包括主刑與從刑,並不含緩刑(第三十二條),因此,
第二審法院是否判處緩刑有自由裁量之處,並未違法(最高法院廿八年
上字第三三一號判例同一法理)。

但如考慮到保護被告及立法本意,似應採取甲說。


Q:第三審法院是否有此原則之適用?

否定說:第三審上訴並無準用第二審審判之法條規定,故,沒有適用。

肯定說:依此原則意旨觀之,如在第二審保護被告,為何不能保護到第
三審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edgehoh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