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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屢受乙之欺侮,憤忿難消,遂央請其友丙將乙殺害,以為報復,
丙礙於情面,勉強答應,乃打電話向其友人丁借用水果刀一把,並邀
其前來共同商議。三人幾經研議,策劃周詳計劃後,丙終持該水果刀
將乙殺害。試問甲丙丁三人各應負何刑責?

小刺猬的簡答:

丙的部分:

丙下手實施犯罪,持水果刀將以殺害,構成刑法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普通殺人罪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罪責之事由,丙犯普通殺人罪既
遂。

甲的部分:

甲先要求丙將乙殺害,是讓原無犯罪之意人,產生犯罪的決意,且,
丙後來也真的將乙殺害了,依現行法採行共犯從屬論,甲是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殺人罪教唆犯。然,丙於殺人前夕,曾與甲共同
研議,是否構成所謂的共謀共同正犯?

按所稱共謀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謀議,而由部分人實行犯罪
行為。大法官釋字第一百零九號亦肯認共謀者為正犯。且實務認為:"
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為正犯;以自己參與犯罪
之決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正犯。"

因此,甲是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丁的部分:

友人丁提供一把水果刀,並共同商議,是否屬於幫助犯?友人丁雖僅提
供水果刀一把及商議,並未到場實施,但依上述見解,丁應屬普通殺人
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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