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消防安全公司之人員,負責維護某大樓消防安全工程,某日適消防局派
消防隊員乙、丙前往檢查大樓消防安全,經檢驗不合格,甲不滿,揮拳毆乙丙
二人,並罵乙丙二人"幹你娘"等語,試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刺猬的擬答:


甲可能構成第一百四十條之侮辱公務員罪。
乙、丙檢查大樓消防安全是於其職務上之行為,如其職務之執行是合法為之,
則甲之行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能。
本罪之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之侮辱毋須公然為之,所為公然,乃指在特定或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下,加以侮辱之行為。
甲對於侮辱之情事有知與欲,因而具備故意,且乙丙是合法執行公務中,本罪
既不以公然為構成要件,故而,甲應該當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甲可能構成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甲對於揮拳可能造成乙丙兩人受傷之情事有知與欲,且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之事
由,甲該當普通傷害罪。

甲可能構成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
甲對於乙丙二人於執行公務中施強暴脅迫之行為有知與欲,因此具有故意,出
手毆打應屬強暴脅迫之手段;且乙丙所執行者乃是公法上之職權,如屬合法職
務行為,則甲確已構成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此罪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以,甲應不另論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
通之傷害罪。

第一百四十條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想像競合,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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