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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屢受乙之欺侮,憤忿難消,遂央請其友丙將乙殺害,以為報復,
丙礙於情面,勉強答應,乃打電話向其友人丁借用水果刀一把,並邀
其前來共同商議。三人幾經研議,策劃周詳計劃後,丙終持該水果刀
將乙殺害。試問甲丙丁三人各應負何刑責?

刺猬的簡單擬答:

丙的部分:

丙持水果刀將乙殺害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故意殺人
既遂。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丙對於構成殺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之發
生,因而有殺人故意。且有殺人之事實,丙因而構成殺人罪要件該當
,且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丙論以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
罪。

甲的部分:

甲央請丙將乙殺害,可能構成教唆殺人。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甲具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認
知,且欲丙將乙殺死,甲是讓原無犯罪之意人引起殺人故意,故而有教
唆故意,因此,甲應論以教唆殺人罪。
甲參與謀議,策畫計畫,可能構成殺人罪之共謀共同正犯。按共謀共同
正犯,指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他人實施,其並未參與實施
行為。且實務認為,只要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無論是否實施構成要
件之行為,均論以正犯。是以,甲之前行為教唆殺人,應被共謀共同殺
人之正犯部分所吸收,甲為殺人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丁的部分:

丁出借水果刀之部分原可僅論以幫助犯(本法第三十條),然而,丁又
參與謀議,故比照甲之部分,丁亦該當殺人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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