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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多次行竊經驗,但多運氣不佳,終至被捕。某日,甲見路邊停有
豪華轎車一輛,料有貴重物品,擦拭車窗,正擬行竊,卻遭車主發現
追趕,甲腳程快,得以逃脫。再有一日,甲於白天侵入住家搜尋財物
,豈料竟是家徒四壁,一無可取。再復一日,甲於夜間侵入公寓,得
金項鍊兩條,放入口袋,正擬離去,遭屋主逮捕,問甲成立何罪?

刺猬的簡單擬答:

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

(一)未經同意取得他人動產
(二)手段和平
(三)建立自己的持有

主觀構成要件有:

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1)意圖行竊,擦拭車窗,是預備竊盜或竊盜未遂?所謂未遂,乃指
著手構成要件的實施,但尚未完全實現構成要件。擦拭車窗之後,尚要
進行開啟車門等步驟始能進行竊取,尚未形成財產的急迫危險,甲在主
觀上亦尚未有著手竊盜之意思;因此,甲應為預備竊盜,不罰。

(2)甲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普通竊盜罪。
甲有侵入住宅的知與欲,故而有故意,已該當本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罪。
侵入住宅後,室內財物已在甲可支配知情況下,被害人的財產已有危險
,故甲已為著手。然而甲未完成竊盜行為並非重大無知或手段失靈,而
是在客觀上"偶然運氣不好",進到了一個家徒四壁的家,而使得構成
要件結果不能實現,故甲之行為非屬不能未遂;又甲非因心生憐憫而基
於自主之意思停止行竊,故不是中止犯。
因此,甲成立本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與
侵入住宅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僅論以普通竊盜未遂罪。

(3)於夜間入室行竊,可能成立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加重竊盜罪。
甲將竊取之物放入口袋,已排除被害人之所有,建立自己的持有,此階
段已屬竊盜既遂;至於後來遭屋主逮捕,是甲無法享有犯罪成果而已,
不影響其既遂。

(4)甲前後數行為在時空尚無密接,故評價為數行為;又,新法已廢
除連續犯,且甲並無整體之犯罪決意,是以,甲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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