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與乙發生爭執,甲萌生殺意,持水果刀刺向乙,幸未中要害,
但因外傷而流血不少,是丙路過見狀,對甲勸阻,甲亦生悔意.甲委
託丙向警方報案,並說明於乙赴醫後會向警方到案說明.甲於駕車
送乙赴醫路程中,因過於緊張,撞及電線桿,致乙身亡.事後鑑定顯
示若無車禍,乙送醫應無大礙.問:甲之行為如何處斷?


小刺猬的簡單擬答:

甲與乙發生爭執,甲既已萌生殺意,而持水果刀刺向乙,已具備
殺人故意,未中要害,故而以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殺人未遂罰之。

但因為丙的經過,依題意,甲是經由丙的勸阻而萌生悔意,並且
叫丙報警,自己亦駕車送乙去醫院;故而不管是依通說或少數說
,甲均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中止犯之要件。是以,甲
應屬於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但是,甲在駕車途中因過度緊張發生車禍,致乙身亡,此時,對
於乙之死並無故意;但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行為人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故而,甲之駕車車禍而使乙死亡之事件,已構成本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甲應處以殺人未遂(中止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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